■ 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,應認定為工傷
■ 因防控處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,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延長至60日
1月27日,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省財政廳、省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三部門聯合印發(fā)《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(yī)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為疫情防治人員消除后顧之憂。
《通知》指出,各市(區(qū))要廣泛宣傳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財政部、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《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(yī)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》精神,把文件精神傳達到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定點醫(yī)療機構,尤其要讓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醫(yī)護及相關人員熟知政策規(guī)定。
《通知》明確,因履行工作職責,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,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,應參照相關規(guī)定認定為工傷。因防控處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,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延長至60日。各相關單位要第一時間受理工傷認定案件,第一時間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鑒定,第一時間支付相關待遇。
《通知》要求,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》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,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,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(guī)定支付;未參加工傷保險的,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,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(fā)生的費用,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。(記者 孟珂 通訊員 獨萍)
編輯: 意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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